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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79496号“大板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1 2022-03-01 10:11: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379496号“大板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32号

   

申请人:福州万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79496号“大板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6659号“板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周 铁兵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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