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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55963号“CHANGC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4 2022-03-01 10:03: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655963号“CHANGC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92号

   

申请人:海宁市长诚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开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55963号“CH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4072号“昌诚CHANGCHENG及图”商标、第54024124号“长城CHANG CHENG”商标、第227832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第11236543号“老纸坊 CHENGCHENG及图”商标、第19393516号“老纸坊CHE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HANGCHENG”与引证商标一、三中“CHANGCHENG”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引纱线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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