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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61317号“BV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90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61317号“BV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9537号“BMR”商标、第41315132号“BV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VR”与引证商标一“BMR”、引证商标二“BVR”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建筑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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