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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652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0 2022-03-01 09:58: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0652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5923号重审第0000001308号

   

申请人:安徽康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5923号《关于第500652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79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6080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9年2月19日注销,且现无明确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近似商标,其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6日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乔向辉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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