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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77742号“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7259号重审第0000001287号
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7259号《关于第41777742号“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6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4531号“一尊实业 A”商标、第5824806号“一尊实业 YIZUN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的权利障碍,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杀害虫制剂;医药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在本案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婴儿配方奶粉;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食品”商品。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首先,鉴于一、二均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0140号、第6050139号“AGRIUM ADVANCED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配方奶粉;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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