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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68888号“易旅行 ETRAVELB2B.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70号
申请人:苏州鸿鹄慧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68888号“易旅行 ETRAVELB2B.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6778号“易好旅行”商标、第43261311号“易去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易旅行”与引证商标一“易好旅行”、引证商标二“易去旅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车票预订、旅行票预订、机票预订、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组织旅行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易旅行 ETRAVELB2B.COM”指定使用在运送旅客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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