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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51812号“净瞳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3 2022-03-01 09:41: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851812号“净瞳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98号

   

申请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1812号“净瞳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由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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