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4851812号“净瞳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98号
申请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1812号“净瞳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由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