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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12576号“金杜丰 KIM DU F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74号
申请人:杜学仲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12576号“金杜丰 KIM DU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杜丰 KIM DU FENG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82798号“KFOOD”商标、第42871599号“岩康Y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培根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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