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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49501号“SAKO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73号
申请人:萨科纳商贸(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49501号“SAKO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130号“SAYO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第11999047号“SOK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SAKONA”、“萨科纳”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SAKONA”与引证商标一“SAYONA”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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