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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724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38 2022-03-01 09:25: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64724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4996号重审第0000001289号

   

申请人:广西海玥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4996号《关于第464724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6428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221)京行终9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9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被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9880号“三美宏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在撤三程序中被部分驳回,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第35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368号“龙旋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 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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