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国际注册第1570615号“PP CIRCA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70号
申请人:斯卡迪亚与帕格里斯博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0615号“PP CIRCA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24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3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第24398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046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的保护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变更与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一致。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已变更与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一致,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微晶磨皮机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已变更与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一致,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用于面部和身体的不含药物的皮肤制剂,即膏霜、乳液、清洁剂和精华液”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