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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32132号“天下木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85号
申请人:陕西金河秸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32132号“天下木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23635号“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43770号“天下手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969887号“天下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852053号“新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24524号“天下艺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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