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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21096号“商鼎ShangD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66号
申请人:山东商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21096号“商鼎Shang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32883号“商鼎SHANG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38757号“商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在“水净化装置、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及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及字母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蒸汽锅炉(非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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