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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223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2 2022-03-02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3223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65号

   

申请人:广州新潮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2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2104115号图形商标因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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