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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86973号“汉墨 HANM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45号
申请人:佛山市展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6973号“汉墨 HAN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4836号商标、第51921914号商标、第310350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防水特性的涂料制剂(油漆);涂料(油漆);纸涂层用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具有防水特性的涂料制剂(油漆);涂料(油漆);纸涂层用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具有防水特性的涂料制剂(油漆);涂料(油漆);纸涂层用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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