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017211号“I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63号
申请人:轩凝(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17211号“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54394号“定宜美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47518号“艾沃芭IME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在“床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床单和枕套;绣花枕套;床沿;帐帘;床帏;狭长桌布;桌布(非纸制);家具罩(宽大的);餐桌用布(非纸制);纺织品家具罩;家电遮盖物”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在“纺织品毛巾”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