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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34292号“蚂蚁企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9 2022-04-29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534292号“蚂蚁企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93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34292号“蚂蚁企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99790号“蚂蚁企赋 MAYIQIFU.COM”商标、第39629667号“蚂蚁报信”商标、第56213140号“蚂蚁企服”商标、第27960874号“蚂蚁找房”商标、第52843494号“蚂蚁短工”商标、第42155085号“蚂蚁摄影”商标、第42133690号“蚂蚁商学院”商标、第52856694号“蚂蚁补贴”商标、第55065172号“蚂蚁蒸汽电子烟”商标、第55331507号“蚂蚁工程”商标、第55337614号“蚂蚁快印”商标、第55480357号“蚂蚁汽车”商标、第55512908号“蚂蚁贴膜”商标、第56144164号“蚂蚁快印”商标、第56326466号“蚂蚁来电”商标、第56362085号“蚂蚁装车部件”商标、第56462002号“蚂蚁快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但自宣告无效之日起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四、六至八、十五为在先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九至十四、十六至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五、九至十四、十六至十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八、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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