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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699969号“OF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81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9969号“OF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6525号商标、第5539236号商标、第22501462A号商标、第27539442号商标、第29677262号商标、第21796851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五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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