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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97447号“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3 2022-04-29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697447号“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62号

   

申请人:广州云依日式收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97447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8174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43523号“中宜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35202号“Y及图”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认读部分“Y”字母,在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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