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342071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39 2022-04-29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42071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7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7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7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概况、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建筑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建筑模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