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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283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4 2022-04-29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7283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36号

   

  申请人:龙泉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2832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已对《龙泉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图形”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质量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中该集体商标所指定的“肉,加工过的海鲜,蛋,熟肉罐头,贝壳类动物(非活),蔬菜干,家禽(非活),鱿鱼(非活)”商品参考的品质标准已废止,不能作为该商品的品质标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对肉、加工过的海鲜、蛋,熟肉罐头、贝壳类动物(非活)、蔬菜干、家禽(非活)、鱿鱼(非活)商品所参考的品质标准进行了更改。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中第五条修改并明确了复审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品质标准,经查询,上述复审商品所参考的质量标准均为现行有效标准,故申请商标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蔡婷
张玉广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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