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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08198号“亚盛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83号
申请人:江苏亚盛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08198号“亚盛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097022号“亚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不应阻碍申请商标在3501、3503类似群组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同意删除与第27621036号“金亚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冲突的“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及撤销公告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的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会计”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商业管理辅助;会计”服务外的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收;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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