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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94972号“画堂 佳燕 燕窝 HUATANG
BIRDS NEST MONOPO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05号
申请人:南京铄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94972号“画堂 佳燕 燕窝 HUATANG BIRDS NEST MONOPO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燕窝”二字,申请人主张放弃除2901小类中“食用燕窝”之外的所有商品小类,与第8518495号“WEIJIA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相同小项。申请商标与第17699116号“画堂燕”商标、第42041529号“燕妃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除2901中“食用燕窝”之外的所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肉;肉松;鱼(非活);海参(非活);蛋;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另,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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