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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02004A号“monalis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28 2022-04-29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0502004A号“monalis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8404号重审第0000001236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共有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8404号《关于第20502004A号“monalis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2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与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第7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在先生效判决撤销;第4392662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03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的注册亦已被撤销。基于上述事实,引证商标二、四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以及引证商标三、五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淋浴器”等商品与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除“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外的其他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徐永垒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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