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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38055号“肯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64号
申请人:肯拓(泉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财智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38055号“肯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帽、袜、连指手套、围巾、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66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06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79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6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有委托人对代理人放弃或者变更本案评审请求的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帽;袜;连指手套;围巾;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游泳衣;鞋;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枫
曹娜
戴艳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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