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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178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426号
申请人:金百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17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518667号图形商标、第49588172号图形商标、第143435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表现形式、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测试和检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测试和检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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