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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65981号“香记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014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6765981号“香记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8号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红玉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谭红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765981号“香记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记煌”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8532号、第6089528号“煌黄 黄记煌三汁焖锅HVH”、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65981号“香记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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