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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35289号“欧哲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932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5435289号“欧哲森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3号

   

异议人: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兴派铝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兴派铝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435289号“欧哲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哲森及图”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窗框、窗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7743号“欧哲OUZHE”商标,第12159945号、第45683349号“欧哲”商标,第11569314号“欧哲屋OUZHEWU”商标,第11569316号“欧哲名OUZHEMING”商标,第11714312号“欧哲吕OUZHELV”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外窗、金属锁(非电)、青铜制艺术品、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包装容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欧哲”,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35289号“欧哲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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