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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40787号“玫龙春雨”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07号
异议人: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小嫚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伸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小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440787号“玫龙春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玫龙春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47107号、第46651076号“春雨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抗衰老用护肤液;美容皂;面部和身体护理用乳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40787号“玫龙春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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