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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16495号“箭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458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5316495号“箭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05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华生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华生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316495号“箭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塔”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加热器;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箭”、第1630045号“箭JIAN”、第9029209号、第44626114号“箭牌”、第36990586号“ARROW箭牌”、第1354310号“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16495号“箭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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