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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97226号“汉韵昌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513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4997226号“汉韵昌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01号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圣鸿道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德镇逸品天合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圣鸿道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997226号“汉韵昌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韵昌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63767号“昌南里”、第44755175号“昌南府”、第44781763号“一品昌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显著部分相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97226号“汉韵昌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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