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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59409号“何兰乐思龙HELANLESILO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98号
异议人一:乐思龙建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乐思龙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思龙建材(深圳)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乐思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259409号“何兰乐思龙HELANLESI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何兰乐思龙HELANLESILONG”指定使用在第6类“铁板、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8298号“乐思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成品海绵、贮气囊”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商号“乐思龙”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5165号“顶级龙”商标、第14005168号“极品龙”商标、第14005163号“工程龙”商标、第14005149号“甲级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轻钢龙骨、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钢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二另称其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构成对其该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但异议人二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二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因此异议人二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59409号“何兰乐思龙HELANLESI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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