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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00677号“飞速大禹”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89号
异议人: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飞速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飞速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900677号“飞速大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速大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水冷胶料;防水粉(涂料);防水粉(油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881号“大禹D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00677号“飞速大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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