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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44843号“麦乐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85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4944843号“麦乐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84号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馨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馨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4944843号“麦乐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卫生纸;请帖;图画;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65683号“麦乐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钢笔;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餐馆;快餐馆”服务上的“麦乐送”商标虽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藉以知名的服务具有不同,且双方商标整体亦有一定区别,因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利的后果,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的“麦乐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944843号“麦乐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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