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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50144号“卡姿秀KAZIX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28 2022-10-31 18:59:59 来源:商标局

第56750144号“卡姿秀KAZIXI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50号

   

异议人: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梁
  异议人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750144号“卡姿秀KAZI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姿秀KAZIXIU”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94213号“卡姿兰小奶猫”商标,第39831925号“卡姿兰大眼睛”商标,第17526708号、第4264167号“卡姿兰CARSL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卡姿兰CARSL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给予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50144号“卡姿秀KAZIX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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