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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67847号“爱芙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48号
异议人:东莞市腾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秀华
异议人东莞市腾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秀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8167847号“爱芙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芙莎”指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78557号、第40485205号、第40360358号、第40340175号“爱芙莎RIPHOSU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第20类“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非金属标示牌”、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67847号“爱芙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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