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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38082号“三盈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46号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蒲城县佳诚盈丰果袋厂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蒲城县佳诚盈丰果袋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0738082号“三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袋用纸;包装纸;牛皮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2340号“图形”、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GA”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商标注册资料、其“GA”系列产品在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网页资料、其“GA”系列产品的部分宣传材料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GA”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在中国市场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38082号“三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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