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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19477号“严桥李姥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44号
异议人:周林杰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斌翰
异议人周林杰对被异议人石斌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19477号“严桥李姥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严桥李姥姥”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49275号“严桥李氏”商标、第47710866号“严桥李阿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安徽省芜湖市,故进一步加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19477号“严桥李姥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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