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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73479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43号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湖市倩小姐服饰商行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湖市倩小姐服饰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427347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3213号、第7329793号“图形”、第3479748号“UNDER ARMOUR及图”、第12675844A号、第15950729号、第22957665号“安德玛”、第5555637号“UNDERARMOUR及图”、第3463214号、第7329795号、第8205764号“UNDER ARMOUR”、第6260645号“安德玛体饰”、第14268303号“IWILL及图”、第7355568号“UA TECH及图”、第7355569号“UNDER ARMOUR UAWOMAN及图”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7431号“图形”、第996450号“UNDER ARMOU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第3463214号“UNDER ARMOUR”、第3463213号“图形”、第3479748号“UNDER ARMOUR及图”、第12675844A号“安德玛”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7347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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