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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26225号“BALENO JOELIN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07 2022-10-31 18:59:59 来源:商标局

第55426225号“BALENO JOELIN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41号

   

异议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翠怡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翠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426225号“BALENO JOELI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ENO JOELIN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3980号、第46026803号“班尼路 BALENO”、第5068656号“BALENO CLASSIC”、第46026800号“BALEN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英文“BALENO”,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企业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26225号“BALENO JOELIN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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