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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05322号“BIRKREA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39号
异议人:贝琪•罗莎•舍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海南省缘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贝琪•罗莎•舍诺对被异议人海南省缘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305322号“BIRKRE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RKRE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小雕像;木制雕塑;琥珀小雕像”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INSTAGRAM”上对异议人“BIRKREAM”作品的介绍和宣传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BIRKREAM”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05322号“BIRKRE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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