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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29110号“邦华圣淘湾豪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96 2022-10-31 18:59:59 来源:商标局

第53629110号“邦华圣淘湾豪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34号

   

异议人:甘肃爱丽巴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兰州诺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圣淘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荣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爱丽巴巴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圣淘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629110号“邦华圣淘湾豪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邦华圣淘湾豪庭”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21709号“圣淘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29110号“邦华圣淘湾豪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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