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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5712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68 2022-10-31 18:59:59 来源:商标局

第55257127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31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2571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开发票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89332号“JDOS”、第12223670号、第14152193号、第17591105号、第18174374A号、第42495446号“JD及图”、第12223674号“JD.COM及图”、第33341256号“JDBUY”、第34869081号“JD.COM”、第8902327号、第10748210号“J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5712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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