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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87794号“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28号
异议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美而美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美而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2887794号“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煤气炉(家用取暖器);燃气取暖炉;燃气烤炉(家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99号“钻石DIAMOND及图”、第3220010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第7640408号、第15522046号“钻石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风扇(空气调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风扇”商品上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明显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887794号“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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