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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70992号“POROR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32号
异议人:(株)艾可尼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蔡忠民
异议人(株)艾可尼斯对被异议人蔡忠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2970992号“PORO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RORO”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食用葡萄糖”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PORORO”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PORORO”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食用淀粉;食用葡萄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于我国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70992号“PORO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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