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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50367号“绿城居邦LVCHENGJUBANG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21号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澳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澳鲁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46150367号“绿城居邦LVCHENGJUB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城居邦LVCHENGJUB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混合料、砂浆”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84183号“GREEN TOW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77786号“绿城”商标、第18788673号“绿城GREEN TOWN”商标、第3353272号“绿城”商标、第3604881号“绿城临平桂花城GREENTOWN GUIHUA CITY及图”商标、第27376193号“绿城”商标、第3353268号“绿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铸模、墓碑”等商品及第37类“飞机保养与修理、车辆保养和维修、建筑施工监督”、第42类“土木工程制图、建筑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关联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的第1354911号“绿城GREEN TOW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150367号“绿城居邦LVCHENGJUB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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