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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28023号“ONLE FOR 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73 2022-10-31 18:59:59 来源:商标局

第54628023号“ONLE FOR 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9号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凤美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凤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4628023号“ONLE FOR 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LE FOR 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袜裤;袜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57626号“ON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仿皮革制服装;皮制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254号“ON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帽”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628023号“ONLE FOR 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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