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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80458号“半亩悦色BANMUYUES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2号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月园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周月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80458号“半亩悦色BANMUYUE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亩悦色BANMUYUES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83786号“半亩97%”商标、第45973498号“半亩97”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9129号、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第27663555号、第47004993号“半亩花田”商标,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香皂、化妆品、洗洁精、香精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80458号“半亩悦色BANMUYUES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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