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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80401号“猫系花田MAOXIHUATIA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0号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麟臻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义乌市麟臻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380401号“猫系花田MAOXIHUAT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系花田MAOXIHUATIAN”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9129号、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商标,第27663555号“半亩花田”商标,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商标,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第47011724号“亩花田”商标,第45412717号“理想花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化妆品、增白霜、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80401号“猫系花田MAOXIHUAT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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