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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55560号“喜茶燕XICHAYA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1号
异议人一: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黄爱朋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庄民中药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爱朋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庄民中药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5155560号“喜茶燕XICHAY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茶燕XICHAY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饮料;纯净水(饮料)”等。 异议人黄爱朋引证的第35614490号“喜茶杯”商标在截至本案审理时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0402637号“喜茶”、在先注册的第36233110号“喜茶橙橙”、第26446318号“喜茶卫星”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喜茶”,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55560号“喜茶燕XICHAY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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